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款项的 30%(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每批次货物到达项目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的 70%(含预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所有货物(设 备)全部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后投入正常使用,且通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合格并提交全部验收资料后付至结算金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4121.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在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2025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交货和自检,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的技术要求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的服务要求及内容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的商务要求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及其他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及《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588-2013 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软件)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软件)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终止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
5.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7.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8.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9.甲方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负责产品在项目现场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货物验收合格。
5.乙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
6.乙方所供货物应保证是原装正品;且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所有货物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7.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等等。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如乙方供应的产品在进场验收时,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本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做出如下选择:
1.1 责令更换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产品。
1.2 责令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1.3 产品在更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终止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允许分包内容:电力承装;分包资质要求:分包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有足够履约能力,并经甲方同意。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